深圳市商标专利事务所
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备案代理机构-理仁商标事务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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商标异议:
简要说明
商标异议是《商标法》及《商标法实施条例》明确规定的对初步审定商标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的法律程序,其目的在于监督商标局公正、公开地进行商标确权,使相关当事人有机会主张自己的权利。任何人对初步审定的商标有不同意见的,可以在初步审定公告之日起3个月异议期内向商标局提出异议。
凡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请求异议的,须办理商标异议请求手续。无论被提异议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商标局的时间内进行答辩,商标局都将做出准予注册或不予注册的裁定,并书面通知有关当事人。对商标局的决定不服,可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复审。
提商标异议的需提供以下文件和材料:
1、签署商标代理委托书,并附异议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(如营业执照、身份证等);
2、由代理机构制作的《商标异议书》。
3、准备异议书件:包括填写异议申请书、拟写异议理由及事实依据并附相关证据;